辛某今年59周岁,是一名“60后”劳动者。2012年5月,他入职某配件公司从事车间工作,一干就是十多年。
2019年4月,公司发布了一则公告,要求所有员工请假需用企业微信线上操作,若无请假流程而自行不来上班的,视为旷工处理。
2023年1月9日,不熟悉线上操作的辛某请年轻同事帮忙,在企业微信中提交了年休假申请,时间为1月10日至1月20日。公司予以批准。待辛某已经开始休假后的1月11日,公司发出《春节放假公告》,安排辛某所在生产车间于1月16日至1月27日放假,1月28日、29日因调休正常上班。1月28日早上,多名员工未按时返岗,辛某所在车间负责人在微信工作群要求未到岗人员通过线上流程补请假。当晚,辛某给该负责人发微信,告知其于1月31日返岗。1月29日下午,辛某又在公司后勤主管来电时说明他不会线上操作请假,再次以口头方式提出返岗后补假。沟通过程中,主管对请假及相应天数未置可否。
小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一直在传媒行业从事会计工作。随后,小李入职某广告公司,负责财务工作。一年后,小李又与某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广告经营中心财务部门会计主管。小李签约的这两家公司系关联公司,人员混同,共用一个办公地点。小李在职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2800元。
一日,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华(化名)前往外地出差。当日10时左右,小李收到一封署名为“李华”的QQ邮件,让小李添加“李华”工作QQ号。小李便添加了此QQ号,该QQ号开始与小李对话,并指示小李使用一级网银U盾,通过网上银行将某广告公司账户名下的38万元分8笔转至“邓总”个人账户,再将转账记录截屏发给所谓的“李华”。
2022年12月26日,小王(化名)入职某文化公司,任人力行政总监。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自2022年12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王正常工作至2023年3月12日,3月13日起休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某文化公司电话通知小王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2023年4月1日小王返岗后,某文化公司向小王送达《解除聘用关系通知书》,载明双方于2023年3月12日解除试用期劳动关系,根据国家劳动法,小王享有15天的陪产假,薪资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