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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邵阳的刘某曾向多人借贷,产生民间借贷关系。2014年至2019年期间,经法院分别判决,刘某应当偿还肖某等三人借款合计70万余元及利息。
还款期间,刘某始终不履行还款义务,这批案件就陆续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立案后,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文书,但刘某仍然拒绝履行。为保证当事人的利益和生效判决的顺利执行,法院传唤了刘某并对他进行拘留查问。
2021年11月,法院在拘传刘某时发现,刘某利用儿子小帅的身份注册了微信并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微信账单显示,刘某微信年度消费共计110万余元,年度收入共计89万余元。刘某还在明知自己名下车辆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依然将车抵押给投资公司借到了20万元,并将这20万元用作经营开支。
原来,刘某并非完全没有能力偿还欠款,只是存有侥幸心理,转移财产、狡兔三窟。
另查明,2019年至2021年期间,刘某在明知涉案欠款未还的情况下,仍坚持偿还案外人借款13万余元。
1、刘某是否涉嫌拒执犯罪?
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案件当事人应当及时、全面履行。刘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有哪些行为能够构成拒执罪?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行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有其他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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