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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男子因内急闯入他人院内借上厕所,万万没想到,刚从厕所出来就被狗咬,男子找到院主人索赔2.47万元。院主人则表示:你乱闯我家院子,被狗咬凭什么找我赔!双方协商未果,男子将院主人告上法庭。
河南某县,陈某正在享受着放假的悠闲时光。一天,正当他无聊得不知所措时,接到了女朋友的电话邀请他出去逛街,于是陈某兴致勃勃地答应了。
陈某迅速穿上一身帅气的衣服,整理了一下头发,出门前往与朋友汇合。两人一同来到小商业街,先是一起吃了午饭,然后继续在商业街上游玩。
然而,走着走着,陈某突然感到一阵内急,急需上个厕所。左右找了找,却未找到公厕的踪影。眼看情势紧急,陈某发现旁边一处好像长期未用的办公用房,院子门口刚好离得近,于是便决定冲进去找个厕所。
不料,院门口挂着明显的警示牌,写着“内有狂犬,禁止入内”。然而,肚子翻江倒海的情况下,陈某不顾一切地闯进了院子,找到了厕所。解决完内急后,正准备离开时,却被院内的狗追了上来,一口咬在了陈某的小腿上。陈某惨呼一声,狗主人李某听到惨叫后,赶紧出来制止了狗,然后将陈某送到了医院。
治疗过程中,陈某花费了一万余元,住院治疗了15天。事后,陈某找到李某索要赔偿,但是李某则表示:你未经我许可就闯入我院,门口都提示了,院内有恶犬,禁止入内,自己的责任,凭什么找我赔? 陈某感觉自己也挺冤,就是内急借个厕所,还遇到了这样的事,无奈直接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自己治疗费、误工费各项损失共计2.47万元。
1、陈某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闯入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这里的住宅指的是公民居住、生活的处所,而本案中,闯入的是长期未用的办公用房,故不符合法条所规定的“住宅”这一要件。
2、陈某是擅自闯入后被咬伤李某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李某所在的院子系长期未使用办公用房,不属于李某的私人领域,李某的狗咬伤了陈某,有着管理不善的过错,同时陈某只是因为内急借用厕所,不存在重大过错,所以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结合本案谈谈如果养犬伤人法律会如何处理?
就如上个话题聊的一样,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比如我知道我同事养的狗很凶狠,然后我还故意去挑衅我同事的狗,我被狗咬了,那么此时我同事就可以减轻责任的承担甚至不承担责任。
4、在长期未用的办公用房饲养凶犬,合法吗?
这得看长期未使用的办公用房是属于重点管理区域还是一般管理区域,在不同的管理区域所禁养的烈性犬也会有所不同,大家可以去看一下各自所在市的《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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