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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到铁屑、铁钉,大到轮胎、货物……这些遗落物随时可能危及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因避让遗落车道的轮胎,引发三车连环相撞,事故该由谁担责?
2022年6月,被告贺某驾驶车辆行驶至高速公路时,车辆左前方撞击到路面遗留轮胎受损,停在车道内。被告何某因避让不及将车辆停于车道内,并随即下车查看。致使被告胡某驾驶车辆连续追尾碰撞被告贺某、何某车辆,造成乘车人原告袁某等四人受伤,三车和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人胡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何某、贺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摆放警示标志,负事故共同次要责任。原告等人无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原告袁某等遂将被告胡某、何某、贺某、保险公司、某高速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200余万元。
某高速公司辩称,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对所辖路段进行了巡查与清扫,尽到安全防护、养护管理义务,对于巡查间隙期间路面上随时可能出现的散落物,公司既无法预见,也无法避免,更不可能做到随时清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后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对案涉三车之间的责任比列进行划分,对于本次事故的直接起因未作认定,对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三车之间的责任认定,法院予以采信。对于本案事故的起因,根据原告提交的案涉事故现场视频录像、被告贺某提交的一组照片以及法院调取交警部门在本次事故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结合庭审中被告汤某、被告贺某等的陈述,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证据链,具有高度的盖然性,足以认定本次事故的起因系被告贺某驾驶的车辆撞击遗落在高速公路货车轮胎,导致其车辆受损无法正常行驶而停在高速公路车道上,从而引发后续的三车追尾事故。
1、掉落轮胎的车辆不需要担责吗?
掉落轮胎的车辆是需要担责的,因为掉落轮胎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即该车主对在高速路上掉落轮胎具有过失,后续贺某驾驶车辆撞击到该遗落的轮胎,因此造成了损害,且他们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如何看待这三方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
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在本案中,胡某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何某、贺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摆放警示标志,负事故共同次要责任。
3、高速公路管理公司的辩护有效吗?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高速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地的高速公路道路管理部门,具有保障高速公路畅通、安全的义务。
且案涉高速公路系收费封闭管理路段,作为管理者,被告某高速公司对案涉高速公路相关路段享有管理及支配权,并且因从事该道路的管理活动而能够获取收益,应承担比其他公路管理者更重的管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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