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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起诉离婚时都不想要孩子,法院一审判决不许离婚!这样一则案件登上热搜,引发广泛关注。法院作出这一判决有何依据?又是否合理?为何不直接把孩子判给其中的一方?
据了解,该案当事人为江苏镇江的一对90后夫妻。两人于2016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了女儿。近年来,夫妻感情不合,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并自2020年4月开始分居。
双方矛盾越来越大,妻子刘女士起诉至镇江扬中市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对此,丈夫赵先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方面也没有太大争议,但令人意外的是,二人都不愿意抚养身体健健康康的女儿。
刘女士称,自己收入不高,母亲身体也不好,没有能力抚养女儿;赵先生则表示,自己经常出差,父母年龄又较大,而且孩子毕竟是女孩,跟着妈妈更有利于成长。
对此,法官组织多次调解未成功。扬中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虽均同意离婚,但孩子尚且年幼,鉴于二人未能妥善解决孩子的抚育问题,法院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
夫妻都想离却不判离,这合理吗?这一判决出于何种考虑?审理本案的扬中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双磊告诉记者,按我们国家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本案中,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可以表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但离婚案件不是只涉及夫妻感情,离婚案件中一般还包括夫妻财产如何分割,夫妻债务如何承担,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探视问题。把子女问题妥善处理好的重要性,并不亚于是否给夫妻双方判决离婚的重要性。”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从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王双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离婚诉讼中,男女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法院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但男女双方均拒绝抚养的可以说是少之又少,我们审100个案子可能都碰不到1个。”
他指出,在本案中,从经济条件、陪伴孩子的时间等各方面考虑,夫妻双方的抚养条件基本相当,孩子也没有与任何一方建立起特殊的抚养关系,但双方不愿意抚养孩子的态度都比较明确,如果法院强行判给男方或女方抚养,抚养方势必会将孩子视为负担,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先判决不准离婚,给夫妻两人一段时间,让他们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自己把孩子的事情给协商处理好,要比法院直接来作出判决更加好一些。”
1.对于法院的处理方式,嘉宾是否赞同?
基于这个案情本身,法院的处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妥当的。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义务。抚养是义务,父母并不能进行放弃,同时,并不会因为夫妻关系存续与否而有任何改变。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条明确“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法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裁定,但本案中出于对未成年子女保护的角度出发,让夫妻双方重新思考,从心理上自愿接受抚养,而不是被迫接受抚养,这样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毕竟抚养权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不能机械处理。一纸文书可以划分抚养权,但事后没有“案了事结”,不利于矛盾纠纷的解决,不利于真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不完全赞同,本案中法院已经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事实,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已经达到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双方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也没有争议,法院更应当根据双方及双方家庭情况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判决。因为即使离婚后,父母依然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自身的家庭及财力情况不是推脱责任的理由,并且非抚养一方还会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也能减少直接抚养人的经济压力。
2.离婚案件当中,在考虑孩子最终判给谁这一问题时,法院一般会参考哪些因素?
在这一问题上,法院会考虑的因素有,孩子的年龄、性别、平时与谁生活在一起、父母双方的工作情况、收入情况、身体情况,受教育程度,是否自愿抚养等,作出综合评价,作出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是根据子女年龄段作出一个划分,不满两周岁的,一般由母亲直接抚养,在两到八岁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的家庭、财力情况进行判定,已满八岁的,还会询问其意愿。
第二是考虑父母双方的疾病情况、抚养意愿以及协议约定。
3.对于法院这一判决,有网友叫好,也有网友评论认为,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抚养孩子,即使不判离婚,将孩子硬塞在他们手中,对孩子也并没有好处,应剥夺夫妻二人的抚养权、监护权,将孩子交给福利院或为孩子寻找有愿意收留的家庭,这样更利于孩子的成长。那么,法院为啥不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这种看法是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了。抚养问题,首要的责任人是其父母,应通过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引导父母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
一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二款明确,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是义务,也是权利,法律不能随意剥夺。
另一方面,法律对收养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只有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进行送养。《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明确,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而对于监护人资格,也是需要符合相应条件,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撤销的。《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明确,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先说结论,监护权是可以剥夺的,而抚养权不能。
夫妻离异之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不受影响,因为,监护权是法定的自然权利,属于亲权的一部分,如果父母一方没有对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父母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都拥有法定监护权,本案明显不属于剥夺监护权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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